欢迎来到链站网! 链站网域名升级更换通知
当前位置:链站网 » 搜索结果 » 华人

  • 审计署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开设“机构概况、新闻频道、公告报告、信息公开、审计之窗、公共服务、公众互动”栏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详情请进入访问。

    审计署 - 2024-06-29 - 收藏
  • 司法部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司法部 - 2024-01-02 - 收藏
  • 民政部

    民政部

    提供留言、在线访谈、网上信访、举报、征求意见等平台畅通政民互动渠道,为了解民意吸取民智、为民解忧、接受人民监督

    民政部 - 2024-01-02 - 收藏
  •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 - 2023-11-29 - 收藏
  •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文化和旅游部 - 2023-11-14 - 收藏
  •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1999年5月4日正式开通,共青团中央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是国内最大的青年主流网站。中国青年网竭诚服务青年的文化、心理、情感和创业需求,是共青团运用网络文化元素吸引青年的新载体和引导青年的新途径,为团组织通过新媒体融入青年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青年网拥有400余个子网站,2000多个栏目,用文字、图片、动漫、音视频、论坛、博客、微博、手机、网上直播等多种手段,依托共青团中央丰富的资源,每天向全球网民发布丰富多彩的信息,内容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娱乐、时尚、教育、心理等各个领域。

    中国青年网 - 2023-11-01 - 收藏
  • 国新办

    国新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新闻办)组建于1991年1月。   国务院新闻办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包括介绍中国的内外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国的历史和中国科技、教育、文化等发展情况。通过指导协调媒体对外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书籍资料及影视制品等方式对外介绍中国。协助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推动海外媒体客观、准确地报道中国。广泛开展与各国政府和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国务院新闻办在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报道中国的同时,还积极推动中国媒体对各国情况和国际问题的报道,促进中国公众及时了解世界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步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的工作目的是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沟通了解与合作互信,通过组织新闻报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稳定和推进人类进步事业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国新办 - 2023-09-22 - 收藏
  • 公安部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前身是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4年9月改为现名。 公安部主要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等。

    公安部 - 2023-09-11 - 收藏
  • 新华网

    新华网

    中国主要重点新闻网站,依托新华社遍布全球的采编网络,记者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地方频道分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每天24小时同时使用6种语言滚动发稿,权威、准确、及时播发国内外重要新闻和重大突发事件,受众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展论坛是全球知名的中文论坛。

    新华网 - 2023-09-04 - 收藏
  •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不再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科学技术部 - 2023-09-01 - 收藏
共 13 条12»